“我把房子给了他,他却连顿饭都不愿意做给我吃。”
坐在原告席上的陈老太,声音不大,却透着难以掩饰的痛心。
这是一桩因赡养协议纠纷引发的诉讼,背后的故事,却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很多老人将财产提前过户给子女,寄望以此换取一个安稳的晚年,却忽略了协议的严谨与权利保障。一旦亲情变味,失去法律约束,所谓的“孝顺”就可能变成空谈。
陈老太现年72岁,丈夫早逝,育有一子小勇(化名),常年在外地做装修工。几年前,老太太突发心梗住院,小勇赶回照料了一段时间。那时候,他提出:“妈,咱老家那套房子年久失修,不如过户给我,我回来装修一下,以后我接你来一起住。”
陈老太本就孤身一人,加之那次病后心有余悸,想着儿子愿意回来照顾也算是一种福气。于是,母子俩在当地公证处签了一份《赡养协议》,内容约定:老太太将名下唯一住房赠与儿子,作为交换,小勇需承担其今后的生活照料、医疗看护,并每月支付不低于1500元生活费。
房产过户手续很快办妥,小勇也的确返乡住了一阵子。但好景不长,装修刚完成,小勇就搬了进来,把老太太安排到楼下一间潮湿的储藏室居住。生活费没有,照料更谈不上,甚至家里吃饭都不给老太太准备。老太太多次沟通无果,最后小勇干脆说:“我已经签过房产协议了,房子归我,你要住就住,不愿意可以走。”
老太太将这段经历讲述给法院时,几度哽咽。“我一直以为,亲情可以维系责任。没想到,一纸房产证,就把这层关系切得这么干净。”
庭审中,小勇则辩称:“我已经给了她房子里的一间房住,养老义务我尽到了。再说,那协议是她自愿签的,房子归我我自然有决定权。”
法院查阅赡养协议全文,发现其中多处措辞笼统,没有明确各项赡养内容的细节,亦未标明违约责任条款。但协议大方向明确——系有偿赠与性质,即老太太赠与房产以换取子女赡养,是对等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因扶养义务而设立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陈老太对小勇的房屋赠与,并责令小勇将房产过户回母亲名下。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一种伦理约束,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将亲情转换为合同关系,不代表可以随意逃避约定责任。违约,便需承担法律后果。”
案件判决后,小勇拒不配合执行,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其名下资产进行了查封。社区调解人员也多次介入,试图修复母子关系,但老太太只说了一句:“给谁都不能白给,老了才明白。”
这件事在小镇上传开后,引发很多老人开始重新审视与子女之间的财产安排。一位邻居感叹:“谁都盼望老有所养,但你不能只靠人情,也得靠法律。”
写在最后:
赡养义务,是子女的责任,也是老人用余生换来的尊严。亲情动人,但在无法依靠的时候,协议就是最后的底线。别让善良换来冷漠,也别让信任毁于一纸空文。把话说清,把协议写严,把自己护好,才是对晚年的最好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