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的一间咖啡馆里,我第一次见到刘芳(化名)。她衣着得体,言辞有度,一开口却让人愕然:“我和他在一起十年,房子、车子、公司都有我参与打拼,可最后律师告诉我,我什么都分不到。”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后共同财产”认定争议案件,但特别之处在于,刘芳和李文(化名)这对“夫妻”,从未领取过结婚证。两人2009年相识,2012年开始同居生活,并在2013年以夫妻名义在朋友、亲戚间公开共同生活。李文经营着一家建材公司,刘芳起初是他的助理,后来成为合伙人之一。期间,两人一起贷款买房、购车、打理公司,甚至在公司注册文件中也能找到刘芳的名字。
但生活总有变数。2022年,两人关系破裂,李文要求分手,刘芳要求分割两人“共同财产”,包括市值700万的房产、一辆宝马7系和公司股份。问题出在,她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
在中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合法婚姻以登记为前提,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夫妻财产制度的保护。这也是刘芳遭遇尴尬的法律根源。尽管她拿出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家庭财产有贡献,包括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合伙协议乃至生活照片,但李文在法庭上只承认:“我们是朋友合伙生意,同居只是私人选择,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
庭审中,刘芳的代理律师尝试主张“事实婚姻”,但法院认为,自2001年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明确废止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刘芳和李文并未在婚姻登记处登记,不能构成婚姻关系。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刘芳以“合伙关系”对公司部分利润主张分配权,但对房产和车辆的共有主张予以驳回。
庭后,刘芳对我说:“我一直以为,我们是夫妻。没想到,连个名分都没有,我一无所有。”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感情与共识无法替代明确的法律关系。无论你们如何亲密、如何“像夫妻一样”生活,若缺乏婚姻登记,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这五个字,可能与你毫无关系。
写在最后
法律并不保护口头上的承诺,它只保护在法律框架内建立的权利。无证同居者若参与重大财产投入或共同经营,切勿忽视合同、出资凭证等证据的收集与留存。法律不能替你“爱”一个人,却可以保护你在爱中不至于全盘皆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