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办理离婚手续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有些夫妻却拿离婚这件事耍起了小聪明,意图通过离婚来逃避本应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日前,北京离婚律师律师就接受了一位女士有关此类问题的咨询。

  这位女士多的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男方同事借款10万元准备用于购车。为此,其前夫给债权人书写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借款后一年内还清债务。然而,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购车。不久后,这位女士又与前夫悄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约定包括这笔借款在内的全部父亲财产均归这位女士所有。同时,上述债务则由男方独自偿还。现债权人要求这位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其前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于上述纠纷,这位女士拒绝偿还的理由是:自己并不清楚其前夫借款的事实,也未在借条上签名。此外,该借款也没有用于购车等家庭生活之事,故自己无义务偿还该借款。

  本婚姻律师认为这位女士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也不认同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然而,在本案中这位女士所称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理由却与事实不符。根据立法本意,所谓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是指夫妻中的另一方就借款所获得的资金未享受任何利益。反观该案中的借款虽然未用于购车,但是在离婚时却全部归了这位女士所有。既然这位女士获得了利益,所以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债务自然是正确的。至于这位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由前夫独自承担的问题,应该是在其偿还债务后再向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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